劳动保障系统贯彻就业促进法培训班在京召开
 
2007-10-15

 

    10日,劳动保障系统贯彻就业促进法培训班在京开班,培训班为期3天,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前来参加培训班,认真学习就业促进法。在培训班上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为培训班进行开班式讲话,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就业促进法》立法宗旨及主要法条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巡视员王岩介绍《就业促进法》立法背景及难点问题;国家发改委就业司副司长胡德巧介绍国家宏观政策支持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介绍国家税收政策支持情况;劳动保障部培就司于法鸣司长解读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培就司王亚栋副司长讲解促进就业法与当前政策的衔接问题;劳动保障部培就司刘丹华副司长讲解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就业援助;劳动保障部劳工所副所长张峻峰讲解公平就业;劳动保障部劳科所副所长莫荣讲解统筹城乡就业问题;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讲解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保障部指导中心书记陈李翔讲解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讲解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培训班最后由劳动保障部副部长袁彦鹏进行总结发言。

 

  10日,劳动保障系统贯彻就业促进法培训班在京开班,张小建副部长在开班式上讲话,系统地讲解了《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他提出《就业促进法》是民生之法、和谐之法,奠定了就业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就业促进法》切合国情,确立国策,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化进程,为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就业促进法》强调制度规范,注重发展建设,为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注入巨大动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此外,还对《就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研究和归纳,初步概况为: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十大政策。简称“1、1、6、5、10”。

  1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1面旗帜:即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法律第三章专门对此作了规定。

  6大责任: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在我国,更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法律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的重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

  5项制度:《就业促进法》通过法律形式将就业工作制度化,从而使就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加强对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加强对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和加强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

  10大政策:政策是政府履行责任的具体提现。《就业促进发》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主要从是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即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以及支持灵活就业、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还有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政策。

    11日,在劳动保障系统贯彻就业促进法培训班上,劳动保障部培就司王亚栋副司长讲解了《就业促进法》与当前政策的衔接问题,他指出,《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是基于中国国情,着力于解决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问题,规范和指导走有中国特色就业促进道路的总纲。是中国就业工作由政策时代迈入法治时代的重要标志。是就业和培训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依据,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具有指导作用,政策可补充、填补法律空白。法律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现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框架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扩大就业机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再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和强化职业培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现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核心内容是: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就业困难对象;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灵活就业。

    《就业促进法》中,把现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就业促进法》在政策方面体现了四个特点:一是巩固了积极就业政策的法律地位;二是丰富了积极就业政策的体系框架;三是完善了积极就业政策支持的对象范围和政策内容;四是发展了积极的就业政策。

    在培训班上,劳动保障部劳工所副所长张峻峰讲解了公平就业,张副所长介绍说,促进公平就业,主要讲的是在就业过程中,对所有求职人员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个人的某些特点和特征,对其有歧视性对待。由于在现实中就业歧视现象比较普遍,因此,促进就业公平,反对就业歧视,不仅在我国,而且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重要任务,也是我国《就业促进法》要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

    就业促进法涉及公平就业的内容共有10条。即总则第一、第三条,第三章第二十五至三十一条,第八章第六十二条。在全部六十九条中,比重超过七分之一。从个条款的具体内容看,总则部分强调了原则,第三章提出了具体要求,而第六十二条则明确的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此外,张峻峰副所长还对我国就业歧视形成的原因、现状和特征进行介绍,并对国外公平就业机会相关法律进行了简要分析。

  

  11日,在劳动保障系统贯彻就业促进法培训班上,劳动保障部培就司刘丹华副司长介绍说,要培育和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目标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统一:打破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居面;开放:消除身份、户籍等造成的劳动力流动的障碍;竞争: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对市场主体消除歧视,使其平等竞争;有序: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刘丹华副司长在讲话中还要求,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促进法》明确将就业服务活动和服务主体分为两类:公共就业服务,公益性服务活动,主要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也可以由政府向其他市场服务机构购买。职业中介服务,营利性服务活动,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两类服务和两类机构性质不同,政府指导监 督的要求和重点不同。

  要按照新三化的要求,以人为本服务为旗帜完善体系,健全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特别是发展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市、区、县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街道社区建立基层服务窗口,从服务对象的需要出发,完善各项服务标准建设信息网络,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服务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搞好队伍能力建设。

  劳动保障部培就司刘丹华副司长介绍说就业援助制度是《就业促进法》中亮点之一,包括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困难人员的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根据难以就业和长期失业的情况,不再有身份的限制,由省级政府确定。明确规定了就业援助的五项政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公益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应予扶持。

  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明确了零就业家庭的界定标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经申请,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明确了零就业家庭援助方式:为家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岗位。明确了政府责任: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陈李翔书记针对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职业教育和培训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条文释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四方面,对《就业促进法》中的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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