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内,马克思把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其中在第二个阶段,人的发展可以概括为四个特征: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和全面的能力。而新近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在人的发展方面恰恰可以看作是这一理论的注脚。
《就业促进法》虽然以促进就业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但仔细研读发现,这部法律从头到尾隐含着对人的发展的终极关怀。
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前提是自由的劳动者和市场,这在《就业促进法》中有集中的体现。城乡二元的经济格局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身份户籍制度、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是制约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顽症,《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并且为此勾画出了反就业歧视的轮廓,这些都有力地撼动了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森严壁垒;《就业促进法》提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且通过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就业失业统计制度、规范职业中介等一系列措施来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制,克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局限,从而实现所有劳动者可以在统一的市场上与他人交换劳动,而普遍的物质劳动交换正是实现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
但是,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物质关系,《就业促进法》对发展人的全面关系也有清晰的体现。《就业促进法》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立法的目的之一,和谐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单单是交换劳动的物质关系,它还包括诸如雇主对雇员的尊重、雇员对雇主的忠诚等等各个领域和层面的关系。《就业促进法》中对劳动者在就业中的自由和平等的保护,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和援助,对失业人员的救助,对不得因性别、民族等因素实行就业歧视的规定,等等,都是在物化劳动领域之外对劳动者在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领域给予的关怀。
与全面的关系相对应的是多面的需求,需求程度的提高正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识。在《就业促进法》中,我们看到的就业已不单单是为了实现劳动者低水准的养家糊口,而是让劳动者在此之上还能够自由、有尊严的劳动。《就业促进法》规定,在实现就业的过程中,劳动者拥有自主择业和公平就业的权利,有不受歧视的权利,有获得就业服务和救助的权利,等等。这不仅反映出对就业的高水准要求,而且还反映出,法律在引导劳动者形成这样一种观念:不要把实现就业当作最终目的,它只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当劳动者拥有了全面的关系和多面的需求之后,必将推动劳动者自身形成全面的能力体系,这是《就业促进法》的终极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或者说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
马克思指出,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惟一的途径就是劳动和教育相结合。那么,一部关于劳动的法律显然具有推动这两者相结合的双重功能,所以,《就业促进法》并不单单是我们为解决现时就业问题而制订的法律,其中蕴含的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关怀使得它更显得意义非凡。(李欢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