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养老保险代理服务的对象和范围

1、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指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买断工龄的、或自动离职的;

2、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指已年满十六周岁的大中专、技校、职高、初高中毕业尚未就业人员;

3、本市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的自谋职业者及到境内外就业的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人员不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4、本市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已领取《申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人员。

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携带证件

1、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须带户口本、身份证、《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帐号,以上证件需要原件,另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须带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须带户口本、身份证、《安徽省失业人员登记证》三样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若曾有用人单位已代缴养老保险金的,须携带养老保险对帐单或养老保险个人帐号来办理;

3、本市被征地农民,须带户口本、身份证、《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三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

4、续交人员,指已经在劳动代理机构办理过养老保险交费的,须带劳动事务代理编号(见代理合同书或上次交费打印发票),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仍须携带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缴纳费用

1、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49元的60%—100%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20%执行(月缴费金额=月缴费基数×20%)。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六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缴费标准见下表(单位:元),请交费人员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在下表中任选一档交费标准

档次

月缴费基数

月缴费金额

一(60%)

1110

222

二(70%)

1295

259

三(80%)

1480

296

三(100%)

1849

369.80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算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记帐基数,记帐比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个人帐户作为储存额。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2006]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当期储存额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维持不变。从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记帐利率为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并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失业职工因中断工作停缴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参加社会保险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参保人在符合了国家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是记录参保人所缴纳养老金保险费的凭证。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多少,将决定着参保人退休后养老待遇的高低,如果参保人缴费不到位,就会造成个人帐户建立不完整,个人帐户的少帐或空帐将会造成间断期间不仅没有缴费年限,更谈不上储存额的增长,这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待遇。因此,失业职工离开企业后,应及时到我中心代理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好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

 

享受退休待遇的缴费年限和时间

按照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字[2002]7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养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城镇自由职业者(过去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及省皖政办[2002]30号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曾在企业工作过,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或自谋职业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者(含视同缴费年限)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退休待遇。

注: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6年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和个人帐户之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

退休手续的办理和领取退休金

养老保险人员达到退休(含提前退休、病退、退职)条件时,携带一寸照片5张,提前一个月来我中心代理机构办理,由我中心代理机构于其退休当月根据本人档案填写退休审批表4份,(其中病退的人员须提供相关的病历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才可办理),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退休手续,同时送社会保险机构计算退休金。

     退休人员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来我局代理机构领取退休证和退休金存折。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凭退休存折按月到市徽商银行各储蓄网点领取退休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方法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2006]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帖)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4、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参加劳动代理人员死亡后的待遇

1、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 2006年1月1日前进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和2006年1月1日后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利息)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规定分为:退休前死亡的失业职工,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处理;退休后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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