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一、档案移送: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科验收备案。

二、失业登记: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一寸照片1张、身份证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未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的,视为放弃享受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金领取:已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每月25日后到市商业银行所属各分支营业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首次领取的,应携带《失业职工登记证》和身份证,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到商业银行富园支行领取支取凭证。

四、就业推荐: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由录用单位填写《合同制职工重新就业呈报表》,携带被录用人员的《失业职工登记证》,在按规定结清失业保险欠费后,方可办理就业推荐和档案转移手续。

 
版权所有:马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安徽马鞍山市湖东南路152号
邮编:243001 电话:0555-236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