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休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二、缴费比例: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缴费申报:参保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年初向失业保险科申报当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并提供缴费申报表、劳动情况报表、参保人员名册、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等材料。新开户参保单位还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缴费: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缴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
五、基数确定: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日期内进行缴费申报的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征缴;没有缴费基数的,暂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费后,由失业保险科按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