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马政办[2003]65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马发[2002]8号)基础上,现就贯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由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可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政策待遇。《再就业优惠证》具体申领条件和办法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马政办[2003]14号)执行。

二、各类用工单位吸纳“4050”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用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收入确定:工资收入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给予150元补贴;工资收入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200元补贴。

三、由具有一定管理和技术水平的人员带领,组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小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可按1万元的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创办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财政据实贴息。

四、为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特点和要求,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用人单位与持《再就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进行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时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均可顺延享受满3年期限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享受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性质的认定由市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八、凡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街道社区组织就业1年以上具有企业性质的,经街道社区申报,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性补助,作为创业资本金。

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认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从业人员在8人(含)以下的,按个体经营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从业人员在8人以上的,比照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市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三年内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促进再就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十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两次符合其自身条件的就业岗位,连续两次拒绝的,视为无就业愿望,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负责为其提供就业岗位。

十二、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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