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 马政[2006]1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全市上下必须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马鞍山的要求,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企业裁员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十一五”期间,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2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加快发展,努力拓宽就业门路
(三)坚持在加快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把加快发展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实施“创业扶持工程”,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在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通过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努力扩大就业容量。
(四)大力发展组织起来就业。当涂县、各区都要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就业再就业创业基地,使其成为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的创业平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结合城市建设和方便群众生活的需要,开辟商业、饮食服务等就业再就业一条街,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根据基地建设面积、安置人员、作用发挥等方面的考核评估结果,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市级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在城区街道成立劳务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发展各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挖掘社区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就业服务。组建街道劳务公司的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努力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积极拓展境外劳务输出,努力推进城镇劳动力实现异地就业和境外就业;建立并逐步推广村级劳务公司,发展农村劳务经济,组织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三、搞好衔接,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
(六)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七)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减免税的限额标准以及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据实给予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其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企业减免税的限额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由具有一定管理和技术水平的人员带领,组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小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可按1万元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据实给予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
(九)继续发展各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鼓励和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对各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各项扶持政策,暂按省市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十)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1、就业援助的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开发公益性岗位。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2)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工资收入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工资收入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200元。
(十一)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的,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我市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二)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1、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2、《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3、《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市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及审核发放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城乡,进一步改进就业服务
(十三)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农村劳动力专业市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简称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下同)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继续做好特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援助。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分别凭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所在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和培训补贴政策。上述卡的式样及具体内容,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市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
(十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考核评估后,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县区政府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按照“统一名称、统一职能、统一规格”的原则,对现有分散设置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经办、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职能进行有效整合,建立起职责明确、功能完整、分工合理、运作顺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人员工资。每年由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十六)统筹城乡职业培训,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实行普惠培训制度,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农村劳动者、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引导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市场,有针对性的开展订单培训,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培训促进就业相挂钩的培训经费使用机制。制定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为定点机构。全面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全民创业,对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远程培训手段,完善“职业培训电视课堂”,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城乡劳动者家中。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构建公共实训基地,每年由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争三年内建成电子信息、现代服务、纺织服装、机电及加工制造等与我市经济建设相适应的五大公共实训中心,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就业服务卡》的人员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十八)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县区政府要落实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基础管理,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对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帮助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享受资金补贴。劳动保障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逐步提高劳动保障专管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所需经费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十九)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求职、信息发布和职业介绍功能,为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使失业保险经办与就业服务业务有机衔接和全程信息化。
(二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按省政府《关于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执行。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到户口所在地申领《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含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五、强化调控,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
(二十一)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实施帮扶,促进就业”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方案。建立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工作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努力减少失业,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的稳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严重困难的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经委和劳动保障部门或县区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二)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严格审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多渠道筹措职工分流安置费用,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切实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广泛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对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在各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五)加强就业基础工作。建立适应就业形势需要的失业登记统计和劳动力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积极推进建立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完善制度,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二十六)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具体参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逐步建立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加强领导,努力营造有利于就业再就业的社会环境
(二十八)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九)县区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就业资金预算,建立与就业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和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进一步营造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整体合力。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通过宣传,营造自主择业、团结互助、帮扶就业、创业富民的氛围,充分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活力,使就业和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十一)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完善坚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定期通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追究。
(三十二)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对此前已经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本意见规定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当涂县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切实搞好本地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经委、金融等部门要尽快制定贯彻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落实到位。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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