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构的通知
马机编[2003]1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马发[2002]8号)、《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成立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具体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社区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挂牌。市社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全市社区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社区就业政策措施,指导开展社区就业工作。
二、各区成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在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挂牌。各区社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社区就业工作。
三、各街道和向山镇分别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为街道(向山镇)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组织开展职业介绍等社区就业工作,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社会保障事务。各街道(向山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编制2名(全市共26名),所长1名,由街道(向山镇)负责人兼任,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供给3年,从2006年开始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三年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