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
马政办〔2003〕14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为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持有《马鞍山市下岗职工待工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持有《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且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和《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2、在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全市私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情况由市工商部门负责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及时限: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和用人单位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凭证。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1份,经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2张一寸免冠近照及有关证件,交户口所在地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有关证件是:
(1)下岗职工须携带《马鞍山市下岗职工待工证》或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托管合同);
(2)失业人员须携带《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
(3)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人员,须携带由原企业破产清算小组出具的证明;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须携带《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和《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审批、发放。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负责核实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情况,统一填写《马鞍山市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将申领人有关情况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后,提交所在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复核、签章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审定符合条件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签发《再就业优惠证》,并通过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向申领者发放。以上手续办结的具体时限,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为5个工作日,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为3个工作日,市劳动保障部门为3个工作日。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各级审批部门免费审批、发放。
2、《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编号到人,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暂未就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3、《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失效。具体年检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4、《再就业优惠证》遗失的,须由持证人登报公告后,按申领程序办理补发手续。补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上须注明持证人以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
5、下岗职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同时,原《马鞍山市下岗职工待工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回、注销。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同时,持有的《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加盖印戳,不再作为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6、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和用人单位享受税费减免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市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发现,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税费减免资金的行为,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变卖《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1、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市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和用人单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的情况送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统计。
3、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工作,开设宣传专栏,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开通热线电话,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六)各区政府和市城建、市容、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整顿市容市貌和建立商贸市场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安排适当场地,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向外租售时,要优先提供给下岗失业人员。
(七)对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一条龙"服务。每月18日(节假日顺延),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工商、税务、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集中办公,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培训、社会保险登记等系列服务。
(八)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按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6号)执行。
(九)由市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我市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严禁各级管理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
(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等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市税务部门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以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十三)已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以及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未归还之前,不得享受从事个体经营以外的其他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十四)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根据企业状况,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市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市税务部门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五)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凭市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市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市税务部门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六)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按季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一式三份);
5、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6、与新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书;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复印件(工资表);
8、市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有关材料。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补贴额度,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的基本帐户。
(十七)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新招用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按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执行。
(十八)外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福利企业除外)招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市招商局出具的外来企业认定证明和本通知第十六项规定的有关材料,按季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安置奖励(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一次性就业安置奖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外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补贴额度和一次性就业安置奖励金额,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将上述补贴和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企业的基本帐户。
(十九)经职工申诉和市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2005年底。对不按此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地税部门直接从其帐户上划拨。
(二十)本通知下发后,现行的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它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四、关于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二十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经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上报,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二十二)各街道和社区要对本辖区内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实行重点帮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具体的援助办法,按季度提供岗位援助。具体援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各类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管理,按本通知第十六条、十七条执行。
(二十四)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各类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行岗位补贴。各类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要确保其工资收入不低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财政部门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具体由用人单位携带本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并填报《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按季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确定补贴金额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将岗位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的基本帐户。
五、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二十五)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按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执行。
(二十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面向上述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具体按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执行。
(二十七)不断加强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实施城乡劳动就业信息联网工程,将劳动就业信息延伸到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实现与区(县)、街道(乡镇)、社区信息联网,资源共享,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市财政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投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戚柳英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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