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2005]42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

2005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明

确了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为做好就业再

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体制

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进一步完善市

场就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

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把握。

一、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扩大就

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

要意义。要围绕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宣

传方法,把有关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群众。要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阐释工作,使中央关

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深入人心,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新闻单位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搞好就业再

就业政策和工作的宣传。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要精心组织安排,制订报道计

划,开办专栏专题,认真搞好宣传报道。要集中宣传中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

署安排,把各级党委、政府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投入到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去;宣传中央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特别

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执行好各项政策;宣传各级

党委和政府积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热情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在加强对就业再就

业工作的领导、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开展失

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宣传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

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艰苦创业

的典型事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解放思想,增强信心,克服困难,努力实现再就业。同时,

新闻媒体还要对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舆论监督,为就业再就业工作营

造良好氛围。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就业再

就业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直接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

建设,发挥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在

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大力宣传中央的有

关方针政策,引导他们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支持企业改革;引导他们了解就业再就业政策

的具体内容,更好地运用这些政策,更快地实现再就业。要密切与下岗失业人员的联系,关

心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做好

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

附件: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三日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2005 年 11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36 号), 2006 年 2 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06]24 号), 2006 年 3 月,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 [2006]76 号,以下简称市政府《意见》) , 提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同时,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为便于各地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一、 2002 年以来,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2002 年 9 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立即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省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了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大会,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提出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框架,揭开了就业再就业工作崭新的一页。 2003 年 8 月,中央、省先后再次召开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我市也及时召开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再就业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把工作推向新的阶段。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的精神,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 38 个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各区、县结合实际也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创造性地加以落实,开始形成具有南京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 2004 年,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分别召开全国、全省和全市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的同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连续三年,中央、省和市分别召开三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

 

  三年来,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明显发挥,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 2003 至 2005 年,全市新增就业岗位 39.51 万个,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23.11 万人,其中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4.16 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三年小幅回落,已从 2003 年末的 4.18% 下降到 2005 年末的 3.35% 。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取得新的进展,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也有较大改善。

 

  二、今后几年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繁重,要坚定信心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人口众多,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今后几年,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任务依然繁重。

 

  一是劳动力供给总量不减,就业压力大。今后几年,全市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预计 26 万人,而从劳动力需求看,每年可提供的就业岗位约 20 万个左右,加上经济结构调整、国际贸易磨擦等因素,会使就业受到一定影响,劳动力的供求将始终存在着一个较大的动态缺口。这种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将在相当长时间里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二是历史遗留问题还需消化解决。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仍有部分未就业人员,企业“三联动”改制改革后有不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还很困难,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也有一些职工需要分流安置,部分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依然存在,已实现再就业的有些还不稳定。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三是新的就业矛盾逐步凸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问题进一步突出,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十分迫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速度加快,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亟须做好工作。

 

  四是劳动力素质与岗位不适应的状况需要改变。许多地区和部分行业出现技能劳动者供不应求甚至严重短缺,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亟待提高。

 

  在看到形势严峻、任务繁重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很多有利条件。

 

首先,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央、省和市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优先,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科学决策。为进一步解决好就业问题提供了牢固的思想认识基础。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解决就业问题的方向明确,措施配套,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为更富成效地解决就业难题提供了政策和机制保障。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最重要的政治保证。

 

  第二,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经济结构调整顺利推进,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第三产业发展加快,必将对就业形成强有力拉动。这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经济基础。

 

  第三,随着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深入落实,其综合性积极效应将进一步释放,贯彻落实好新的就业政策,将会创造更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

 

  第四,近年来我市结合实际出台的一系列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在实践中形成的就业工作管理机制,创造的许多新鲜而有效的经验,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诸多有利条件,我们要坚定信心,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的精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实做好,在新的历史时期取得更大发展,不辜负党的重托,不辜负广大群众的期望。

 

  三、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原则、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市政府《意见》明确,就业工作要坚持“三优先”原则。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重点考核;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优先筹措,重点安排;日常工作要优先统筹,重点加强领导。

 

  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总量,提高就业质量,完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环境,统筹城乡就业,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

 

  要继续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筹城乡就业;做好城镇新生劳动力初次就业工作,形成促进全社会就业的整体格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 以内。努力实现全社会比较充分就业的目标。

 

  四、新政策承前启后,突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点,提出探索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

 

  这次新的就业政策出台,是在 “ 十一五 ” 规划即将开始实施时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2002 年以来,通过实施一系列扶持政策,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但由于原有政策执行时间比较短,政策对象和覆盖面较窄,一些操作办法还不够完善。这次新出台的就业政策延长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项政策的执行时间,同时扩大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和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增加了扶持政策项目,调整了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操作办法。通过对原有政策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对就业再就业的支持和扶助力度更大,实效更强。

 

  首先,体现在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其次,体现在促进就业的五条主要途径上,包括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搞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平稳转移富余人员,提高就业困难对象从事灵活就业的稳定性。第三,体现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同时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第四,体现在加强就业的城乡统筹和宏观管理,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第五,体现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我市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市场竞争就业能力弱的现实,要求继续通过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支持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同时,我市明确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就业登记证》,对被征地农民中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因失地而失业、失保的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是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发展方向。新政策同时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奠定基础。考虑到新成长劳动力和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场就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新政策在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等方面,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激发他们的潜能,铺平就业的道路,促进他们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竞争就业。

 

  五、加大力度,鼓励支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新一轮积极的就业政策明确,要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 ,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或列入改制计划的企事业单位领取安置费未再就业的人员;未再就业的军烈属;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 45 周岁,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等);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难度大,从事个体经营后需要一个增强竞争能力的过程,有必要通过减免税费,减轻经营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开业时的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实行定额依次减免四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在限额内先减免营业税,未达到限额的,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这样既照顾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给予相应扶持,也使税收操作办法更加完善,更方便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 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以及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 [2005]88 号)文件规定,提供小额担保 贷款和贴息,经营规模较大的,贷款额度可增加到 5 万元左右。 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一定的开业和周转资金,实行这一政策,可以帮助自主创业人员解决资金筹措问题并减轻利息负担。与商业性贷款不同的是,这一贷款由政府出资进行担保,信用度高,手续简便。

 

  市政府《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快创业园、创业街等创业基地的建设,扶持创业。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场地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政府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城镇失业人员和青年初次创业基地,相关部门要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六、提供优惠,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实践证明,企业吸纳就业仍是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市政府《意见》要求,继续实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就业的容量大,不需要复杂的职业技能,更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享受这一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增加了新的工作岗位。二是必须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三是要与新招用人员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规定,是为了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尽可能稳定就业。税收优惠方式实行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既坚持了扶持和鼓励的原则,也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企业每招用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减免税收政策,同时方便操作,防止税收征管出现漏洞。

 

  对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引导他们更多吸纳就业。下岗失业人员找到了新工作,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解除后顾之忧。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贷款扶持,最高可达 100 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数量大,就业人数多,通常又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实行这一政策,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对促进企业发展、更多吸纳就业具有积极作用。

 

  另外,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派往单位的用工证明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这一政策,目的是鼓励劳务派遣企业多吸纳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增加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稳定性。

 

  七、提供援助,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是解决这一群体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明确,要继续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所招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中的 “ 4045 ” 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 3 年的,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政府出资扶持,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兴办,进行社会公共利益管理服务的 公益性就业岗位,比如 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家政服务性等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 ,一方面可以满足服务社会公众的需求,使群众享受到更安全、更清洁的环境,得到更方便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有效地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这一政策适用于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 “ 4045 ” 人员,即截止 2007 年底女 40 周岁以上、男 45 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等。为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有利于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后顾之忧。考虑到就业困难对象中的 “ 4045 ” 人员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已经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了一定年限,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在公益性岗位上长期稳定下来,有必要对他们采取特殊政策,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根据其工作期限相应延长。

 

  同时,为了鼓励各类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体现政策的普惠性,防止用人单位因没有政策扶持将使用的困难人员推向社会或改为灵活就业方式使用。我市明确 对吸纳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外,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所招人员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 50% 。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金额 2/3 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目的是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

 

  八、平稳转移,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减少社会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鼓励企业利用这一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市政府《意见》坚决贯彻国发 [2005]36 号和苏政发 [2006]24 号文件规定,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达到 30 %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行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精干和加强主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辅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减少转入社会的失业人员数量。这是为稳定就业、减少失业采取的重大举措。

 

  九、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是就业的发展方向。为此 , 必须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进一步发展。

 

  市政府《意见》要求, 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统计制度,统一城乡劳动者的就业服务管理,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城乡劳动者失业后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政策。

 

  市政府《意见》要求, 扶持被征地失业农民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

 

  市政府《意见》要求, 促进青年新生劳动力就业。 认真落实促进青年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对扶持大中专(技)和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青年劳动力就业的,可按照宁政发 [2005]79 号文件,享受见习实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应的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以人为本,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促进就业中具有重大作用。市政府《意见》要求, 市、区县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农村劳动力开放,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对持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成功的,凭其免费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明,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市政府《意见》要求, 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 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整合市场资源,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整体功能,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架构覆盖市、区县、街道(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实现“一点录入、全市共享、网上招聘、网上结算”的目标。

 

  市政府《意见》要求, 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进一步加强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平台建设。逐步在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充分发挥工作平台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基础作用,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深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区县、充分就业保障街道(镇)和社区(村)活动。建设信用街道、社区,在信用街道、社区开辟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绿色通道”,探索建立“信用街道、社区 ” 、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十一、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针对部分劳动者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的问题,必须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

 

  市政府《意见》要求, 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企业在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将职工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构建职工终身教育培训体系。制定与技能水平挂钩的企业工资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技能津贴。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础的建设,推进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的整合,扩大技能人才的培养规模。

 

  市政府《意见》要求, 全方位开展职业培训。 广泛发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针对市场需求,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新增劳动力,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实施补贴。

 

  市政府《意见》要求, 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本市《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二、开展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解决好就业问题,既要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调控失业,预防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过快、失业人员过于集中、长期失业人员比重偏大等问题,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把失业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市政府《意见》要求,要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加强失业调控。 严格审核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及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并监督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改革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就业岗位,妥善处理遗留问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 5% 、本年度累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及一次性裁员超过 100 人以上的,裁员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事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非本人原因,企业不得裁减工龄满 30 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老职工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

 

  十三、加强就业管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管理,特别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是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就业管理。

 

  市政府《意见》要求, 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 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省内其他地区按省规定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我市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员在本市流动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市政府《意见》要求, 规范劳动合同文本。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试用期、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险福利、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区别不同劳动主体、不同行业、工种、岗位的特点和法律规定,体现劳动合同的个性化。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市政府《意见》要求, 规范招用人员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支付工资,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 7 日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市政府《意见》要求, 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建立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树立一批诚信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组织先进典型。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市政府《意见》要求, 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 企业职工可以与企业依法对和劳动合同相关的用工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应随单位经济效益的增长,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按照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经申请批准实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规定工时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市政府《意见》要求,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严格界定最低工资的计发标准和实施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为劳动者特别是民工追讨工资。努力运用法律、经济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措施,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收入权益。

 

  十四、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国内外实践证明,社会保障政策对就业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通过政策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劳动者通过就业提高生活水平,是处理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正确方向。为了有效衔接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必须建立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

 

  市政府《意见》要求,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用于促进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项目支出,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中促进就业的支出比重。鼓励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1 年内终止和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职工总数 2 %的,按照其参加转岗培训的富余人员人数,给予企业转岗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 元,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单位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 %。

 

  市政府《意见》要求, 完善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衔接。 从 2006 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就业后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男年满 58 周岁、女年满 48 周岁,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0 年的在领失业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实现失业保险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增加投入,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为了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市政府《意见》要求, 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继续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新增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市政府《意见》要求, 强化就业联席会议制度。 充分发挥各级促进就业委员会的职能,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区县促进就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市政府《意见》要求, 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小额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及贴息补贴等。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市政府《意见》还要求,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政府《意见》要求, 加强就业再就业宣传,正确引导就业。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关心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求职者,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帮助群众创业就业,广泛宣传和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就业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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